民航人員訓練所 97 年 11 月 21 日航訓總字第 0970003537 號函頒修正
- 一、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所場地,以發揮服務功能並充分利用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所教室、寓教廳、消防演練場及網球場之各項設施及設備。 前項場地除教室使用時間以辦公日為限外,其他場地均開放例假日使用。
- 三、本所場地在不影響本所學員使用下,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學校(以下簡稱使用單位)申請舉辦下列各項活動:
(一)學術性之研討、演講、教育訓練活動。
(二)藝文、社教及公益相關之活動。
(三)其他經本所同意之活動。
- 四、使用單位應於活動舉辦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表向本所秘書室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經本所同意後,應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單位應於本所同意五日內(不含例假日)繳納完畢。但同意日離使用日期不足五日者,應於使用日期前繳納。
- 五、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關主辦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及免繳保證金。前項免費使用單位對場地保護之責任與付費使用單位相同。免費使用單位之委外廠商或單位在本所活動期間之行為及損害賠償,應負共同賠償責任。
- 六、申請使用本所場地經同意及繳納費用後,使用單位因故無法舉辦活動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已繳之使用費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但本所有特殊需要時,得於同意使用時間五日前協調使用單位改期或另覓本所其他場地;如無法辦理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 七、使用單位應於本所指定處所,張貼或佈置海報等宣傳物品,並於活動完成清除復原。
- 八、使用場地設備由使用單位派專人負責操作,並應配合本所場地負責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管制,如需增加其他電器、電子儀器或自備器材物品,需提前存放及安裝者,應於提出書面申請時一併敘明,並徵得本所同意。活動結束後,使用單位應派員清點交回或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本所不負保管責任,並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 九、場地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遵守本所門禁管制、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等規定,並自負人車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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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地點及同意期限內活動。
(二)應負責維持場內外之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三)不得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侵權行為。
(四)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或物品等回復原狀。
(五)不得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使用單位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如係其委外廠商或單位所造成者,亦同。其致本所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所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使用單位於活動結束責任解除後,本所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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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得終止使用同意,已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及政策、擾亂秩序、妨害社會安寧、公共安全或善良風俗者。
(二)舉辦活動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擅自轉介予他人使用。
(三)活動期間有損本所建築設備或其他設施,或影響本所正常訓練活動,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使用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且情節重大時,本所一年內不受理其場地使用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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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洽訂場地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填妥「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場地使用申請表」後,加蓋使用單位關防或公司章,傳真或至本所秘書室洽訂。(本所聯絡電話:02-87703642;傳真:02-25063818)
(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1.應以匯款或即期支票向本所總務組繳納。
2.保證金於活動後依據本所通知歸還使用單位。
(三)取消或變更申請:
1.預訂後如欲變更場地或時間,最遲應於使用三日前辦理,如本所有合適場地時,則得同意變更。
2.使用三日前書面通知本所取消使用者,扣取使用費百分之 二十之手續費。
3.中途停止使用或未依前述規定取消使用者,已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