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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輔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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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位於松山機場管制區內,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路線圖請至本所簡介交通位置查詢。
飛航服務總臺所屬人員訓練請向總臺負責各類科承辦人員申請,航空站所屬人員訓練則由本所調查住宿需求後發函總臺申請,唯申請住宿者,需自付水、電費,水電費收取方式另行告之。
訓練期間超過4小時以上者,由本所供餐,住宿者於上課日由本所供應三餐,其他則供應午餐,實務在職訓練則不供餐。
本所免費提供學員停車服務,但需自費辦理汽機車通行證,學員應繳交相關證件及新臺幣150元,由本所負責該訓練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汽機車通行證後,即可免費停車。

一、職前訓練:

(一)專業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之十分之一。

  1. 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航訓所所長核准者。
  2. 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3. 病假:因疾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者,須經醫院證明(急病,班導師可先行處理)。女性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一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4. 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實務訓練

  1.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十分之一。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2. 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二、職前訓練外之其他訓練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其個別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各該部分訓練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十,且不得影響其訓練期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訓練期程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為了解講師是否準時出席、授課態度、是否有充分準備及授課技巧等,希透過學員全體評量,進而作為本所聘任講師之參考文件。
為追蹤學習成效及建立與學員互動交流之管道,希透過學員教室日誌填寫,俾作為本所管控課程進度之參考文件。
課程進度表係作為講師授課證明文件,故需請講師親自簽名,俾作為本所發放講師鐘點費憑據文件。
課程滿意度調查係在課程全部結束後進行,俾作為本所課程改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