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前訓練:
(一)專業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之十分之一。
- 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航訓所所長核准者。
- 喪假:限父母、配偶;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有死亡事實者。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 病假:因疾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者,須經醫院證明(急病,班導師可先行處理)。女性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一日(不須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併入病假計算。
- 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實務訓練
-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十分之一。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 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二、職前訓練外之其他訓練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其個別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各該部分訓練課程時數之百分之十,且不得影響其訓練期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訓練期程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